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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省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宁强、略阳、勉县、陈仓区4个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将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区)、省管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文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各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所属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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