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渔政船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问题的复函
(闽财建〔2006〕12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决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船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项目经费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2002年起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收费收入与税收收入等一起构成一般预算收入,由省财政统筹安排。2005年以前的渔业资源增殖费已被统筹安排使用。
2、考虑到海洋与渔业局偿还渔政船国债本息较为困难,同意从2006年起比照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库收入的80%核定支出,专项用于偿还渔政国债贷款本息,直至还清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