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社〔2006〕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的通知》(财办社[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及以下补充意见贯彻执行。
一、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补充说明
(一)表一: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情况表
本表反映各级人代会批准的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情况(包括用于本级支出的预算和用于补助下级的预算),包括上年末结余和本年预算两部分内容。其中:上年末结余反映上年末结转本年使用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指标累计结余情况;本年预算反映当年安排的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表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表
本表中“财政补贴收入”列的数据值应当小于等于表一中财政对各相应险种的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计”列的值。
(三)表三:重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由于我省养老金为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省级统一填报,各设区市填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如存在退还以前年度多收的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则在基金收入合计数中扣除。
2.“失业保险基金”中“收入”项目应包括省级扣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返还地市的失业保险金。
3.“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均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情况(以下类同)。
(四)表四: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
1.在编制本表前,财政部门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专户中的各项数据进行严格对账,核对无误后填列。
2.表中反映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收支情况,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
二、季报上报时间和方式
请认真填报,务必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前,将汇总的季报表(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其中:电子文本放在财政厅局域网“地市数据交换”-“省下发地市”-“社保处”文件夹)上报省财政厅社保处。厅社保处传真电话:0591-87097600,联系人:何吾志,联系电话:0591-8709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