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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局关于2006年度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闽财社〔2006〕17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0]113号)规定,以及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对2006年缴费标准的建议,经研究,现将2006年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办法
  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离休干部人数和应缴纳的“两费”情况等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两费中心审定。
  单位按省两费中心审定的缴纳金额,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应上交的离休干部“两费”及时足额上缴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集中后,于该季度第二个月末前统一交到省两费中心,帐号:7341010182600054020,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二、其它事项
  (一)非在榕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已参加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统筹的,按所在地统筹办法执行,单位不向省两费中心缴纳医药费。
  (二)在厦门市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已纳入社保统筹的项目,按厦门市规定办理,不向省两费中心缴纳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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