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
(闽财建〔2006〕28号)
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单位、银行:
为切实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领导的多次指示精神,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财政性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财政基建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二、加强基建资金账户管理
在基建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指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装修项目,其建设单位仍必须实行基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建设单位的基建专户。
(一)基建资金账户的开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设立一个基建资金账户。未开设账户的,应当开设账户。已开设多个账户的,应予撤并至一个账户。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为避免帐户设置过多,大中型项目(非经营性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和在线监控有要求的应当单独设立帐户,其余项目可合并一个基建帐户管理,帐务分开核算。建设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从一家银行贷款并相应开设一个账户。特殊情况需另设账户的,应写明事由并提供有效依据,从严控制按规定审批。
(二)基建资金账户的使用。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都应当通过专户管理,不得转移、串户、挪用。省直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请拨资金时,应当申请拨入经批准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在拨付基建资金时,应当拨入该基建资金专户。
(三)基建资金账户的撤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清理结余资金,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清算完毕,其开设的基建资金账户应予撤销,有结余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归并到相关账户。专为贷款开设的账户,贷款还清后,其账户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