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将LNG站线项目融资利息收入作为财政专项补贴收入的复函
(闽财建〔2006〕27号)
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确认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入我司的LNG站线项目融资利息为财政专项补贴的请示”(中闽计财[2006]2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15日的批复,你司负责筹措福建LNG站线项目资本金约5.2亿元,其中50%的资本金(2.6亿元)在达产前(2010年)的贷款利息由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至2005年底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你司此项资金(利息收入)406.47万元,为支持LNG站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同意你司将福建能源公司分摊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财政专项补贴收入,享受财政投资的优惠政策,此政策执行到LNG项目的达产期(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