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购〔200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负责对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在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中,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资格认定专家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初步确认、审核工作。
(五)省财政厅将拟审批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7天。被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后在福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