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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核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核查的通知
(闽财社〔2006〕21号)


各定点医院:
  为规范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经费的管理,及时办理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有效保障不参加医改人员看病就医的需要。现就开展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核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日常核查:由省两费中心和保健办负责,各自制定具体办法。
  年度核查:由省财政厅负责抽调有关医疗专业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不参加医改人员在各定点医院开支医疗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重点抽样和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每个定点医院抽样样本开支的医疗费用金额不低于不参加医改人员在该医院开支医疗费总额的15%。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超剂量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核查、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包括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目录外项目(含药品)未经审批记入公费帐中等情况。
  三、核查结果
  年度核查:通过抽样核查的结果推算出相关定点医院不合理费用的总额。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医院多收费、乱记帐、乱核查等不合理费用,按推算后的金额全部予以扣除;对查出的不合理药费部分,按被查医院药品利润率部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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