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3月26日,国家出台石油价格改革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油价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应补贴对象手中。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和方式
补贴的范围限定为受油价改革影响大、支出大幅增加,自身缺少承受能力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种粮农民补贴方案已另行下达),补贴对象包括:
1、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机动渔船,包括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渔船及养殖船和辅助船;2006年由边防部门管理转入渔业系统管理并持有效证件的机动渔船,包括从事近海捕捞渔船、养殖船和辅助船。
2、国有林业采育场、贮木场、林业公司和林场苗圃。
3、城市公交企业。
4、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消化确有困难地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5、对城市出租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可以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上述补贴范围和对象以及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