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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资金的分配兑付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资金的分配兑付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5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3月26日,国家出台石油价格改革政策,根据“国办发[2006]16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补贴的通知》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给予补贴,并综合考虑今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因素,财政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我省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款。为把补贴款及时落实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直接补贴的原则
  根据中央的精神和要求,本次补贴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
  (一)综合算账。在充分考虑种粮农民因机械耕作用油增支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化肥、农膜、农药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可能给种粮成本增加造成的影响,综合测算和核定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不按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算账和补贴。
  (二)突出重点。除对所有种粮农民按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播种面积实行补贴外,按照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分配应向产粮大县倾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粮食产销实际,为保护和调动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积极性,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对25个农民人均产粮500公斤以上的、粮食商品率比较高的县加大补贴力度。各县(市)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在认真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的基础上,对主产区及种粮大户给予适当倾斜。
  (三)一次发放、直补粮农。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一次性拨付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通过县农信社一次性将补贴款发放到种粮农户,期间不再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建立种粮农民补贴“一折通”制度,使补贴资金直接进折入户,直补粮农,不增加中间环节。
  二、综合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测算的分配依据
  1、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综合补贴资金和省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2、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测算以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播种面积为主要依据;结合农户实际种粮情况,综合测算,核定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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