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
  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
  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
  2、林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用油量计算依据是按2004年末统计报表的用油量加增长6%核定。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补贴标准
  3、城市公交企业。省对市、县(区)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用油量按各市、县(区)城市公交企业确认的车辆数、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为测算依据,以2005年公交企业用油量为基准核定。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补贴标准
  4、农村客运。省对市、县(区)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农村客运车辆数测算核定。限定于2006年5月24日前在各级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的农村客运车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