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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后,企业相应核减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发生的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支付这部分利息的,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息单独反映,一并从企业剥离;具体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划入专户。
  (四)已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争取于2006年7月底之前,从企业剥离完毕。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闽财建(2005)75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处理,直接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
  (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并区别挂账的具体内容,分设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 “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含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由各设区市政府在审核、确认后实行挂账的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达的修建仓贷款本息和市县财政承诺的修建仓贷款贴息至2004年12月仍有结欠的修建仓贷款本息;上一轮新增财务挂帐漏报的本应挂帐的政策性贷款挂帐)等明细账,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各设区市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帐,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
  (四)各设区市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半年联合向省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报表》(见附件)。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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