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闽财建〔2006〕1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建(2004)187号]《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等部门[闽财建(2005)75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挂帐处理工作通知》)的精神,现将我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原则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坚持 “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即: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包括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挂帐处理工作通知》规定,逐项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范围,并核实确定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剥离日前已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处理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原则上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在政府机构中没有单独设立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地区,可以剥离到地方政府指定的一家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指定单位)集中管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有关商业银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