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十九条”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以市城区(含武当山特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属地管理,分别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底以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力争三年内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