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通知
(鲁劳社办〔2002〕19号 2002年3月6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现就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工作步伐。要充分认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新形势,增强紧迫感。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提出的“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要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各类企业所有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要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结)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纳入鉴定范围,使他们都能按照国家要求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对普通大、中专和高、初中毕业生要结合教学实际,积极开展微机等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农业专业职业技能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也要逐步纳入鉴定。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发新的鉴定领域。通过扎实有效工作,努力开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二、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落实。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今年全省要继续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深入到厂矿企业、各类学校和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深入人心。要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把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之一,并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培训与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监察相结合,每年都要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监察。今年各市都要组织一次以商业、服务业(商品营业员、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美发美容师)和建筑业等为重点的职业资格证书大检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好新增用人入口关,做到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证就业,无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切实把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针对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毕业生鉴定可在第二学年结束后进行。职业学校毕业生鉴定原则上仍按(99)鲁劳培函字17号文规定办理。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学生原则上从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考起,具备条件的,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也可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可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定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及职业院校联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逐步纳入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