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创业培训基础理论课教师应从职业培训机构现有教师中选聘,或聘请当地中等职业学校以上院校的教师担任;政策咨询应聘请工商、法律、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部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创业计划制定由咨询委员会的专业人员指导。教学计划由各培训机构拟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定。
  (四)开展师资培训。应定期举办创业师资人员培训班,聘请专家传授知识,交流经验,讨论座谈,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教学水平。

  六、培训经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多不超过1500元,每人最多享受一次,不得与其他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规定按鲁财社〔2002〕16号文件执行。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政策扶持

  (一)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结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失业保险部门可将其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收回《失业证》。
  (二)参加创业培训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符合小额贷款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金融部门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经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按济银发〔2003〕94号文件规定给予贴息。
  (三)培训学员结业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按鲁发〔2002〕24号文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实施按鲁财社〔20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学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