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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的通知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
  (四)对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其招用和聘用的医药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
  (五)其它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后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九条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二)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晋级的申报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已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四)已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并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年的,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获得相应的医药从业上岗证书。取得医药从业上岗证书是实施药品CMP和CSP认证对医药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参加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山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表》和《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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