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范围
医药类:合成药精制、结晶工,菌种培育工,微生物发酵工,发酵液提取工,微生物发酵药品精制工,药物配料制粒工,片剂压片工,片剂包衣工,水针剂灌封工,灯检工,制剂质量检查工,药物分析工,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购销员,医用商品保管员,医用商品组配员,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医用商品运输员,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员。
中医药类: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中药临方制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合成工,中药口服液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塑丸工,中药泛丸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中药软胶囊剂工,中药质检工。
第四条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的组织管理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的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六条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的核发
对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和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是药品生产和经营人员从事医药特有职业(工种)的基础证件,也是实施GMP与GSP等认证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八条 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大中专院校和各种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