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的通知
(鲁劳社〔2003〕26号 2003年5月9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劳动者素质,规范我省医药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从业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