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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二)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海盐晒制工、海盐采收工、海盐采掘工、海盐脱水工,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酒精制造工、钢琴及键盘制作工、提琴制作工、电声乐器制作工、钢琴调律师、宝石琢磨工、景泰蓝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鞋设计工。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指导下,由省轻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社会通用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各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聘任并兑现职务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轻工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轻工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轻工行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或自愿参加轻工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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