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或自愿参加纺织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二)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4、纺织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纺织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并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已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并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年的,经高级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参加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800学时(理论320、技能培训480)。按省纺织工业办公室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教材进行培训。培训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纺织行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山东省纺织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填写《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