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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我省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织纺精炼工、其他纤维预处理人员、细纱工、织布工、纺织针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工艺检验工、缝纫品整型工、无纺布制造工、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简并摇工、制丝工、缫丝工、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纬编工、经编工、横机工、坯布检验处理工、印染烧毛工、煮练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工艺染织制作工、服装CAD。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纺织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社会通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各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聘任并兑现职务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纺织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学徒期满,拟从事纺织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纺织行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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