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