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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2006/2007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2006/2007年榨季糖料蔗
收购价格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06]258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制糖企业: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6/2007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356号)、《关于下达〈广西糖料蔗收购价格二次结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06]207号)文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6/2007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管理方式,全区统一糖料蔗收购首付价和二次结算办法。我市糖料蔗普通品种(桂糖11号、16号、17号,桂引选5号,新台糖10号、23号及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品种,下同)收购首付价260元/吨(不含税费,下同)与制糖企业食糖(一级白砂糖,下同)平均含税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销售价格”)3900元/吨实行挂钩联动。食糖销售价格超过3900元/吨的部分,在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的基础上,蔗糖挂钩联动价格按6%的联动系数进行二次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桂价格([2006]207号)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糖料蔗品种实行优质加价、劣质减价的问题。在普通品种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的基础上,优良品种糖料蔗每吨加价15元,劣质、淘汰品种糖料蔗每吨减价20-110元。列入加价的品种实行挂钩联动;列入减价的品种不实行挂钩联动,一次性支付蔗款。具体品种加、减价幅度见附表。

  三、关于蔗款兑付问题。各制糖企业要在糖料蔗进厂15天内按确定的收购首付价给蔗农兑付蔗款,加价良种同时付给加价款。二次结算的兑付蔗款要求各制糖企业在2007年9月底前兑付完毕。当食糖销售价格低于3900元/吨时,蔗价不再进行二次结算。

  四、加强对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县(区)物价部门要会同农业、糖办部门和制糖企业在本蔗区内各乡镇、圩场、村庄,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文件、涉农价格公示栏(牌)或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方式,公布2006/2007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各制糖企业要自觉执行蔗价与糖价实行挂钩联动的价格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自治区有关规范蔗区榨季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蔗区榨季正常运行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管理办法和统一确定的收购首付价,引导企业和蔗农增强市场意识,合理安排糖料蔗种植、生产计划,严禁蔗款兑付“打白条”,严禁擅自搞“一口价”等损害广大蔗农利益的糖料蔗收购结算方式和擅自以提前兑付二次结算蔗价款、提高运费等方式变相调整糖料蔗收购价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管工作,对违反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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