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征地劳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按新的收费规定收取征地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务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地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6]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征地劳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征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2、征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
3、征地劳务费由具有征地职能的单位收取。凡是不具备征地职能的单位,不得收取征地劳务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4、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是到各城区、开发区物价部门已办理了征地劳务费《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其《收费许可证》均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