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凤岭·在水一方”一期工程小高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南宁明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凤岭·在水一方经济适用房小高层住宅销售核价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3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及有关资料,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位于南宁市琅东新区凤岭片区佛子岭路19号的“凤岭·在水一方”一期工程小高层(7#、10#、17#共3栋小高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2099元。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上浮2%,下浮幅度不限。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公司自定。
二、商铺、杂物房、车库建造成本从总成本中扣除,由你公司自行销售,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