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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建〔2006〕140号)


三明、南平、龙岩、泉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现将我省申报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三)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四)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
  (五)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43号)有关规定。
  (二)项目实施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经过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除申请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三、申报材料
  (一)你局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项目。
  (二)需同时上报的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表”(表格附后)。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现有基础条件;管理水平;推广示范前景;项目实施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项目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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