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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处置意见的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处置意见的函
(闽财建〔2006〕174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批复的报告》(闽煤财字[2006]454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你司所属煤矿2006-2008年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50%转增你司国家资本金,并在每个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报告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数额和情况。其余50%请按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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