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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的通知
(宁创业领导小组发[200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已经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区全民创业工作;

  2、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创业工作的部署、指示和要求;

  3、听取有关部门落实创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决定并协调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督促检查评估各市县(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推动全民创业;

  5、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6、组织进行全区全民创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由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领导小组职责研究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市县领导出席会议。其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得到允许后指定相应领导出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创业文件及会议精神;

  2、办理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交办的具体工作,负责工作落实, 有序处理日常事务;

  3、分析、研究有关问题,沟通工作信息,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4、提出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办公室例会等制度,由办公室主任研究决定。

  四、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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