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办法:
符合补助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向当地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提出开办经费申请,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统计报表》以及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复审后,下达一次性开办经费。
(二)奖励性经费补助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各地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省里将根据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绩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资金奖励。
1、奖励条件。享受奖励经费补助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期末新增劳务派遣人数名列全省前30名或期末劳务派遣人数比上期末增长率大于全省平均增长率以上。
(2)当期末新增劳务派遣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达到65%以上,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应达100%、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
(4)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劳务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达100%。
2、补助办法。
(1)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审核汇总本县(市、区)劳务派遣工作情况表(格式附后),并附上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于每半年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半年后两个月内汇总全省劳务派遣工作情况,并向全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述通报情况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并综合考虑受奖劳务派遣企业人数、参保率等因素分配下达奖励经费。
(3)奖励性经费补助每半年下达一次。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下达上年度下半年的奖励经费;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当年上半年的奖励经费。
四、经费来源
一次性开办经费和奖励性经费补助从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