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6〕4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我们制定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先进、促进规范、稳定就业、全面推进的原则,省财政视财力对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规范发展,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突出,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对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劳务派遣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经费补助办法
经费补助包括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奖励性经费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办法
1、补助条件:
原则上由省级对每个县(市、区)第一家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劳务派遣企业,省财政对每个县(市、区)社会力量举办且按省政府〔2004〕27号文件规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派遣人数达300人以上的第一家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具体补助金额视财力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