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采用国家直角坐标系标明矿区范围的大于或等于1/2000的地形地质图和标明矿区范围、相邻区域内黄金矿山位置的行政区划图。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黄金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立项批复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六)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七)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将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报县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县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再由县级经委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由县级经委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初审并提出书面同意上报意见后,交市(州)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和经委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市州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签名盖章后上报省黄金管理局。
(三)省黄金管理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省黄金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审查,完善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送交省经委,由省经委签署意见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初审意见的文件并报送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做出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金矿产开采项目,不予申报:
(一)不符合国家和四川省黄金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省黄金工业发展原则的;
(二)个体采金的;
(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的;
(四)不具备开发黄金矿产资质条件的;
(五)探矿权、采矿权交叉且没有依法解决的;
(六)矿区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的;
(七)在同一矿区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