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经办[2009]17号)
各市(州)经委:
国务院机构改革,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黄金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文件)要求,我省黄金矿产开采需经国家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为了做好《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办理工作,我委拟定了《四川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省经委机械冶金建材处
联 系 人: 杨家永
电 话: 028-86265723
附:《四川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初审办法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和《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第6号令)及《国家发改委<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程序》和《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企业,必须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和《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通过工信部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并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后,方可开采黄金矿产。
第三条 黄金矿产开采企业申办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和《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必须符合全省黄金工业发展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全省黄金工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走规模化开发、规范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路子;禁止同一矿区有两个以上开采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