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驻冀监[2007]8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专员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具备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资格的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国家金库、负责征收一般增值税的税务机关;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条 审核权限。审核审批的范围包括财政部文件授权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一般增值税税款退付。石家庄市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其他地级市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由各地级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审批;财政扩权县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仍由该县所在地级市的财政局进行初审,不得将初审权下放县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四条 专员办履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应遵循“严格规范、权责明确、强化监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
1、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2、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即初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见附件1)。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各市财政局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不存在此种情况,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若该年度未进行稽查,由申报人写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要求由初审部门填列。
(六)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人的公章。
(七)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年内多次申报退税而未出现变更事项的,仅在当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上述资料;若出现变更事项,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八)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年内多次申报退税而未出现变更事项的,仅在当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上述资料;若出现变更事项,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九)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企业报表可采用A3纸打印或复印。
第六条 申报受理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专员办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专员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退回或补充资料)。
(四)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石家庄市范围内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和各市财政局经过初审上报的退税资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退税审核
(一)专员办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初审部门的,由初审部门负责)。一般采取申报资料送达审核的方式;专员办视情况可对申报人进行就地审核,并事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完毕后向申报人说明核减退税金额的理由。
(二)专员办启用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退税审批管理。
(三)初审。初审部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税票。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