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
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8年,我市围绕中央、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顽强克服雨雪冰冻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的困扰,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克服财税工作中的种种障碍和困难,紧紧抓住当前重大战略发展机遇,按照“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和“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发展”的目标要求,开拓创新,顽强奋进,保持了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在全市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完成财政收入324153万元,同比增长19.9%,首次突破30亿元大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2009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财税工作突出单位。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
梧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科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机关及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及乡(镇)税务所。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
全市财税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
(五)纳税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评选条件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不越权减免税收,依法组织税收入库,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