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3.1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70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2.5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00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0.6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0.70分。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5.8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6.40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3.4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90分,支渠水价由每立方米1.70分调整到1.80分,沟道排水费每立方米0.70分。
(二)扬水灌区定额内水价(见附表2)
1、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计价,各扬黄供水工程农业用水干渠水价上调2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固海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7分调至13.7分;
(2)盐环定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3.7分调至15.7分;
(3)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5分调至13.5分;
(4)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7分调至13.7分。
2、城镇、工矿企业、旅游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干渠水价上调5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固海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25分调至每立方米30分;
(2)盐环定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40分调至每立方米45分;
(3)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25分调至每立方米30分;
(4)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40分调至每立方米45分。
3、生态用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干渠水价具体标准如下:
(1)固海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
(2)盐环定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7.7分;
(3)红寺堡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5分;
(4)固海扩灌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
(三)超定额用水价格(见附表1和附表2)。
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凡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加价收费。
1、自流灌区:农业用水超定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每立方米2.0分;水产、生态超定额用水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4分;旅游、城镇、工矿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每立方米加价8分。
2、扬水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5分不变;城镇、工矿企业、旅游超定额加价由每立方米10分调整到每立方米12分;生态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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