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1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2007年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缴纳或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