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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对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

21元

13元

9元

5元

3元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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