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对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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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年税额
| 30元
| 21元
| 13元
| 9元
| 5元
|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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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