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工作方案、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开展检查之前,对参与整治检查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将检查结果和反馈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彻底取缔、应停产停业整顿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责任;在省市县联动检查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积极推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成效显著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走过场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确定受理机构及人员,制定受理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要统筹安排,足额配置,按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和监督机制,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摊派费用,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5日内,向领导组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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