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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35号)


青秀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公助学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测算,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初中计划内地段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南价[2004]50、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15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165元;

  2、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50元;

  3、内膳生工友费每生每学期50元;

  4、课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20元(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收费);

  5、体检费按体检项目和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6、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二、小学、初中借读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小学借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课外活动费、体检费等)每生每学期8600元,初中借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课外活动费、体检费等)每生每学期9450元;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3、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三、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另加收其他费用。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二○○七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学年,试行期满后,学校应将办学投入情况及收支情况报送你局,并重新申报新收费标准,由你局按程序转呈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请通知学校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要求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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