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南宁市节能减排初步工作
方案》的修改意见
市发改委:
根据市发改委2007年10月11日会议通知要求,我局对《南宁市节能减排初步工作方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如下:
建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增加“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72家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0.1元/千瓦时;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到0.15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再提高到0.20元/千瓦时。对利用县级电网小水电自发自供生产的高耗能企业,严格按上述标准组织实施差别电价。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群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加价0.04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提高到0.05元/千瓦时”的内容到《南宁市节能减排初步工作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