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措施
(二十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十二)加强监管监察。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二十三)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3号)的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力度,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标准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由煤矿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实施,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州 (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