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的不同,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三家医院按附件价格的85%执行。
3、挂号、诊查(不含住院诊查)、普通透视、体检、救护车、空调降温、护理、氧气吸入、注射、普通视力检查十项,各级医疗机构可按附件价格的100%执行。
4、住院费及空调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有101个医疗服务项目未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因医学发展及临床医学应用,需要制定具体价格的,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四、凡未取得等级资质的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达到相同等级标准,需执行相应等级医疗服务价格的,须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批准后可参照同类医院价格执行。
五、医疗服务价格减免政策
为了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各医疗机构要按一定的比例设置普通住院床位,供“五保户”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优先入住;对城乡“五保户”及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患者,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应收费用的70%、诊查费按应收费用的50%收取。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2、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设备,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应同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和查询服务。要坚持实施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各项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费用)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自治区价格、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管理系统,设立计算机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