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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面积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面积价格的批复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桂价格字[2001]403号)


南宁市物价局、建设局、房改办:

  报来《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面积价格的请示》(南价报[2001]18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南宁市1999年度(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住房超标部分的市场价分别为1200元/㎡和1500元/㎡,并根据不同地段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地 段

地段调节系数

标 准(元/m2

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一类地段

+8%

1296

1620

二类地段

+5%

1260

1575

三类地段

+1.5%

1218

1523

四类地段

0

1200

1500

五类地段

-3%

1164

1455

六类地段

-6%

11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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