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O二年元月十六日 桂价格字[2002]13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1]20号)悉。经研究,现就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你市在“十五”期间,计划建设朝阳溪综合整治二期、三期及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项目,建设资金除申请国债补助、日元贷款、国内银行贷款及市财政投入外,资金缺口部分拟通过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解决。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精神,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污水治理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等)在建成并投入运行前3年,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筹措部分建设资金、还贷资金及运行费用。具体执行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