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成本费用开支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所需材料:
一、申报程序:
1、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供水价格,由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属县级的调价申报,需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审批,或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属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供水价格,由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审批,并提前10天报自治区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上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审批的调价申报文件,需同时抄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决策统筹考虑。
2、属县级管理的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审批,并提前10天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供水企业上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调价申报文件需同时抄送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决策时统筹考虑。
二、审批所需材料
1、新建投产初次审批的应具备: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具体按国家计委2002年第2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2)供水企业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或能够说明投资情况的凭证;
(4)银行贷款综合利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资料;
(5)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材料,包括听证会笔录、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评审机构审核成本的评审报告;
(7)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当地政府意见。
2、原已运行的供水企业审批的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