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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保险费以定额人员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

  (2)税金是指供水企业依法应缴纳的按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3)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核定;高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3‰核定;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2‰核定;高于1亿元(含1亿元)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1‰核定。

  (4)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算。

  (5)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支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帐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三)城市供水价格中的税金,指按规定在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防洪保安费等(不包括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供水净资产=供水总资产-供水总负债。供水总资产包括:供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长期投资等;供水总负债包括供水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及递延税项等。

  供水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未单独核算的,供水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依法交纳的税金和供水净资产等均按收入分摊计算。

  第九条 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供水企业合理的盈利水平按下列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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