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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城市供水成本含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含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及福利费、水质检测及监测费用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1、原水费的计算

  ①通过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按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计算。

  ②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抽取地下水、地表水的原水费中只计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费。抽水、输送水所耗用的其他费用,分别归入供水成本中的相应项目中计算。

  2、电费是指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动力耗费,电量按三年实际生产用电量的平均数计算,电价按当年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3、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和用于净水的其他材料。用量按三年实际的平均数,价格按上年实际平均数计算。

  4、固定资产折旧费。售水量达到生产能力的60%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平均年限计提进入定价成本。售水量达不到生产能力的60%的,按同比例降低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没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进入定价成本。

  5、工资费用原则上以企业合理定员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实行工效挂钩的其他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企业合理定员按照供水企业设计的定员数核定。无设计定员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暂参照《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超员的部份,其工资、福利及与此相关的费用,在定价时不予承认。

  6、修理费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以内,或以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

  7、水质检测及监测费,以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

  8、供水环节发生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产销差率在16.31%内的,按实际计,超过16.31%的按16.31%计。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其他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费、税金、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开办费摊销、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排污费、坏帐准备、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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