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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桂价格字[2003]69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城及以上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城以下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考虑正常生产成本、供求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产品价格;

  (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三)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扩大再生产,满足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四)有利于节约用水;

  (五)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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