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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
转发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桂价格字[2003]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针对当前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搞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需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

  二、按国家统一要求,推进水价改革,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区辖市在2003年10月底、其他城市在2005年10月以前作出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方案报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计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2003年底前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开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在2006年前按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成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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